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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管理,確保檢測數據的公正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實施對檢測工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以下簡稱“檢測信息”),是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所涉及的人員、設備、環境等原始數據和記錄、結論以及統計數據。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管理系統”),是指檢測機構利用計算機技術、網絡通信技術等信息化手段,對工程質量檢測信息進行采集、處理、存儲、傳輸的管理系統。

      檢測機構應按規定向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信息系統平臺(以下簡稱“自治區信息平臺”)上傳檢測信息。 

      第四條   委托廣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全區檢測信息工作的監督管理,并定期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監管情況。

      第五條   廣西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協會應配合做好檢測信息管理平臺的維護工作,并配備相關專業管理人員。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六條   檢測機構應建立本機構的信息管理系統,對本機構的所有檢測信息進行管理,并按規定向自治區信息平臺上傳檢測信息。   

      第七條  信息管理系統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能存儲本機構所有檢測信息和內部管理信息;

      (二)規定項目的檢測儀器設備應與計算機聯機,實現數據的自動采集、處理和統計;

      (三)與計算機聯機的檢測數據應實現數據實時上傳至自治區信息平臺;

      (四)檢測報告應實時上傳至自治區信息平臺;

      (五)見證取樣材料具備唯一性標識識別功能;

      (六)自動控制的檢測設備應屏蔽手動功能;

      (七)具備檢測報告防偽查詢功能;

      (八)具備數據更改溯源功能;

      (九)視頻監控覆蓋本機構主要檢測場所,監控錄像保存期不少于6個月。

      第八條   自治區信息平臺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開放數據接口;

      (二)接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檢測機構按規定上傳的檢測信息;

      (三)開放相應區域范圍的檢測信息供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查詢;

      (四)開放相應工程的質量檢測信息供建設、監理、施工單位查詢;

      (五)檢測報告防偽查詢功能。

      第九條   檢測合同在簽訂之后,應及時上傳至自治區信息平臺。

      第十條   檢測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現場檢測的,應當至少提前24小時將檢測方案、計劃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檢測數量等信息錄入自治區信息平臺。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開展檢測工作時,應將規定項目的檢測數據實時上傳至自治區信息平臺。

      檢測報告應經授權簽字人批準并實時上傳至自治區信息平臺。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應使用信息管理系統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對檢測原始數據和報告進行更改時,應按檢測機構的程序文件執行并在信息管理系統上保留更改記錄。

      第十四條    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在見證取樣時,應在檢測樣品上設置唯一性識別標識,并將檢測樣品信息實時上傳至自治區信息平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建設(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接收檢測報告時,應使用二維碼防偽系統確認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發現虛假檢測報告時應立即向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   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利用自治區信息平臺對建設工程質量及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抽查。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責令相關單位整改:

      (一)采取非法手段改變原始數據錄入途徑的;

      (二)不按規定程序更改檢測信息的;

      (三)不按規定保存相關數據、記錄和資料的;

      (四)不按要求向自治區信息平臺上傳檢測信息的;

      (五)檢測報告與上傳至自治區信息平臺的信息不相符的;

      (六)在見證取樣過程中不按規定執行檢測樣品唯一性標識制度的。

      第十八條  第十七條所列的整改記錄信息,可在相關網站上公布。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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